(资料图)
长城网·冀云客户端讯(记者 彭文君 通讯员 郑晨曦 梅晓) 献血者及其配偶、父母、子女可享用血优待;献血年龄适当放宽;加强固定采血点建设;设定无偿献血宣传月……7月27日上午,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《河北省献血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,并将于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。
“献血工作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,是实现健康河北战略和医疗卫生服务体系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。《条例》的制定,对保障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,规范采血、供血、用血工作秩序,推动献血工作健康持续发展,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。”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马桂旺介绍,《条例》共8章51条,主要围绕总则、宣传与动员、献血采血与供血、临床用血、监督管理、激励措施、法律责任等进行规范。
省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现场。长城网·冀云客户端记者 杨子杰 摄
《条例》突出血液全链条管理,要求血站应当对采集的血液开展艾滋病、乙肝等检测,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,严格按照医疗废物处理,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;要求血站开展采供血业务应当实行全面质量管理,制定血液采集、制备、供应计划,保障临床用血安全、及时、有效;要求采血工作人员应当符合岗位执业资格的规定,并经岗位培训与考核合格方可上岗。规定设区的市、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科学设置固定采血点,不得随意拆除、迁移或改变其功能、用途。
《条例》明确,对无偿献血者给予优待。规定在保证急危重症患者临床用血的前提下,在本省献血的公民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享有优先用血权利。公民临床用血时,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、储存、分离、检验等费用,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。在本省献血的公民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需要临床用血时,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免交或者减交相关费用。
献血者进行静脉采血。长城网·冀云客户端记者 张艺萌 摄
在加强应急献血队伍建设方面,《条例》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;既往无献血反应、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,年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延长至六十周岁。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血液应急保障机制,制定血液保障应急预案,加强应急献血队伍建设,适时开展应急演练。明确将每年十月设立为“无偿献血宣传月”,集中开展宣传活动。